根据《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试行)》的相关规定,现将2013届毕业生违纪处分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受处分期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毕业班学生
(二)受处分期间有悔改和表现进步者
二、申请程序
(一)本人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班级班委团支部民主评议,对该生在受处分以后的表现进行操行鉴定,举手表决,须获得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辅导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所在学院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在综合学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校务会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各院请于6月9日之前将《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纸质版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upload/FCKeditor/2013-06/06151134.doc
学生工作部(处)
二○一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