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为了鼓励违纪学生改正错误,努力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根据《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处分实施条例(试行)》及《江苏师范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相关条款,现就做好2016届毕业生处分解除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受处分期满一年及以上的毕业生;
(二)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各方面有明显进步者。
二、申请程序
(一)专科生填写《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本科生填写《江苏师范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由学生所在班级班委、团支部民主评议表决,须获得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班主任结合班委、团支部民主评议结果对该生在受处分以后的表现进行操行鉴定。
(二)辅导员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所在学院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审查评议,并将评议后的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在复查评议的基础上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各学院要及时通知到相关学生,认真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二)凡是记过及以下处分者,由各学院按照程序办理解除手续并由各学院发文,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凡是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由各学院按程序审核办理,符合撤销处分条件者,将《解除处分申请表》及学生所在班级班委、团支部民主评议记录(需要参会人员及班主任签字)报送学生工作处(本科生、专科师范生材料报送截止日期:6月6日;专科非师范生材料报送截止日期:6月24日)。
联系人:翟健强,电话:85817768(768)。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