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减免范围是指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其它费用,申请减免金额不超过学生当年应缴学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三)生活节俭,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当年未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交纳全部学费;
(六)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七)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革命烈士遗孤;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7.其它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的学生。
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确定。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年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符合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评议,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对学生上一学年的各方面表现(思想、学习、参与社会实践等)做出综合评价,还应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特困补助、学生贷款等进行综合考虑,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减免推荐人选,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减免。
(三)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意见组织复审工作,初步确定学费减免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费减免。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减免明细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执行学费减免。
第八条 学院要加强对减免学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即时取消学生的减免资格,并追回减免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应在学费减免后,将学生学费减免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