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费减免细则

发布者:学生工作处发布时间:2022-09-26动态浏览次数:20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减免范围是指由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等其它费用,申请减免金额不超过学生当年应缴学费。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费减免分为全额减免和部分减免。

  第五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学习刻苦努力,态度端正

  (三)生活节俭,品德优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四)当年未享受过其它形式学费减免的学生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交纳全部学费

  (六)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七)当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1.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2.革命烈士遗孤

  3.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和特困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严重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严重的学生

  7.其它国家政策规定应予以减免的学生。

  减免额度由学校根据申请者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程度和在校表现确定。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学费减免按照学年申请,具体程序为:

  (一)本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符合特困学生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并提供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相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初审。学院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核、评议,填写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对学生上一学年的各方面表现(思想、学习、参与社会实践等)做出综合评价,还应将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特困补助、学生贷款等进行综合考虑,在充分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费减免推荐人选,经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公示后,将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已获得国家奖助学金的同学原则上不再享受此项减免。

  (三)学校复审。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申请和学院初审意见组织复审工作,初步确定学费减免名单,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四)学费减免。审批、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处报减免明细至财务处,由财务处执行学费减免。

  第八条 学院要加强对减免学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帮助他们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生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即时取消学生的减免资格,并追回减免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院应在学费减免后将学生学费减免情况及时告知学生家长。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