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激励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好学上进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为学生推优评先、奖优罚劣提供定量依据,现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的依据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江苏省师范专科生培养规格》及我校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的制定原则是力求体现测评体系的科学性、测评内容的导向性、测评对象的可比性、测评方法的可操作性和测评结果的写实性。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素质由德育素质、智育素质和体育素质三方面构成。
二、测评方法
第五条 总积分计算法
综合测评采用平时考评与期终考评相结合的定量计分法。
总积分计算为:总积分=德育分X30%十智育分X60%+体育分X 10%
第六条 德育分确定法
1. 每学期结束前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及德育考评小组综合本班每一位学生的道德品质、学习态度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评,评定出本班每位学生的操行等第。
2. 操行等第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优的比例不超过50%、合格(含不合格)的比例一般为20%。
3.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公式中的德育统一按优(90分)、良(80分)、合格(70分)、不合格(60分)折计。
第七条 智育分确定法
学期考试和考查科目总成绩+门数(本细则所指考试考查成绩均是补考前成绩)
第八条 体育分确定法
1. 每学期结束前,由体育任课教师会同班主任根据体育课、早操、课外活动、达标锻炼情况及体育竞赛成绩,确定每位学生的体育等第。
2. 体育等第分为A (90~100分) 、B (80~89分)、C (70~79分)、D (60~69分)、E (59分及以下)五级,各等第比例不限。
3.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总积分公式中的体育分统一按A (90分)、B (80分)、C(70分)、D(60分)、E(50分)折计。
4. 体育成绩达到B (80~89分)及以上者方可参加校级三好学生的评奖;体育成绩达到C (70~79分) 及以上者方可参加校级奖学金的评奖;体育保健生(有特殊病理性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者,需按要求出示证明,申请免修体育术课,但须参加保健课程学习)成绩达到D (60~69分)即可参加评优评奖。
三、工作程序
第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由班级测评小组具体操作。班级测评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为成员,另由班级学生推选2一4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条 综合测评每学期累积一-次成绩。综合测评工作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完成,德育考评及体育测评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周完成。
第十一条 德育考评等 第及综合测评成绩各学院按学期及时输入学生电子管理档案,输入电子档案的内容及时填入学生学籍卡,学生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关键是平时考核,各学院、班级应按学校要求,加强平时考核,认真积累各种材料、数据。学校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各学院、班级通报情况,提供有关检查数据,协助搞好平时考核工作。各测评小组要妥善保管好测评原始材料,建立测评档案。学生对综合测评成绩有权提出异议。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受理学生对综合测评成绩有异议的调查申请。
四、附则
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对学生素质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确定“优秀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奖优罚劣的定量依据。
第十四条 按本细则测评时,凡德育素质平时考评减分累计达10分以上者,应予以谈话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所发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一律按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