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下同)负责全校勤工助学岗位的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审定等工作。各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完成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招聘、录用、培训、考核、报酬核算等工作。
第六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各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同时要积极加强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三章 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和要求
第七条 设岗原则:劳务需求和学生学业有机结合
(一)学校要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统筹安排、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勤工助学岗位。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全校勤工助学总工时数。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劳务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固定岗位由用工单位提出设置申请,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设置岗位;临时岗位应在工作任务开展前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设置岗位。
(二)用工单位设置的固定或临时岗位工作时间均不得与聘用学生的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三)用工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仅作为校内教职员工助手,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单位不得用学生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私自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或以勤工助学名义聘用在校学生打工,不得开展勤工助学的中介活动。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招聘与录用
第十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由校内用工单位自行招聘,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校外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审核同意,由学校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一条 校内用工单位可在全校范围内招聘,学生根据各单位招聘条件、要求及自身情况选择应聘单位和岗位。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招聘工作应体现“扶困优先、择优录用”精神,聘用人员原则上为通过学校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者优先。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学生有吸烟、酗酒、打架斗殴、使用违章电器、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的,应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资格;学生最近一学年内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或受警告及以上处分且仍在处分期内的,原则上暂不录用。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积极协助、支持学校各用工单位的招聘工作,把好推荐关,协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急需资助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学生优先参加应聘。
第十四条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与录用学生签订聘用协议,同时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录用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用工单位、学生、学校三方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办理完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本着“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聘用单位要对本单位受聘学生做好培训和管理,学校将对各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要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生上岗前,须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校内用工单位勤工助学工作应由单位相关领导专门负责,并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精、责任心强的教职员工担任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考勤、考核、培训等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上岗后,必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和用工单位的工作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表现优秀的应予以表彰,表现较差的,应予以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勤工助学资格,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解决,无法协调的,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用工期间,学生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得解聘,待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用协议。如需续聘的,须重新办理续聘手续。如因特殊情况,学生勤工助学岗位需要变动的,用工单位须与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商定。
第十八条 考核依据: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积极上进;
(二)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准时到岗,无迟到和无故旷工情况;
(三)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服从安排,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未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四)学生当月上岗时间未达到全勤的,按实际工时折算酬金。
(五)校内勤工助学实行一人一岗,每名学生只能被聘任至一个勤工助学岗位,领取一份勤工助学酬金。如出现套用或挪用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弄虚作假、一人多岗等情况,一经发现,取消相关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考核程序:
用工单位根据每学期勤工助学上岗通知开展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考核工作。考核过程中,用工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客观真实,如发现虚假填报或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档,考核合格发放酬金,考核不合格不予发放酬金。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之一。
各用工单位应于用工当月月末填报《校内勤工助学考核表》并明确考核意见,在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务处发放酬金。
第六章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和酬金标准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资金来源:
(一)每年在占学校事业收入6%的学生助学奖学经费中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二)企事业单位、爱心人士捐助等其他资金作为勤工助学资金的补充。
(三)校外勤工助学薪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酬金标准: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以不低于连云港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证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连云港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结合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酬金,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3年9月21日